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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5共有人於出售共有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移轉該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一35共有人於出售共有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繼承人移轉該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之共有土地,共有人於該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尚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嗣繼承人移轉該土地准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重新核計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賦稅署104/09/21臺稅財產字第10404032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5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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