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6國產署依規定標售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核稅並辦竣登記後再轉繼承人申請更正前次移轉現值釋疑
要旨
一36國產署依規定標售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核稅並辦竣登記後再轉繼承人申請更正前次移轉現值釋疑
函釋全文
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怠於辦理繼承登記,致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該土地標售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可獲致之一切資料查明原所有權人死亡日,據以認定前次移轉現值並核課土地增值稅,縱嗣後再轉繼承人申請更正前次移轉現值,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尚難謂稅捐稽徵機關有適用法令錯誤及計算錯誤之情事,爰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5/01/30臺稅財產字第104046473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6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