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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持分共有多筆經重劃與未經重劃之土地分割後再移轉其重劃費用之扣除釋疑
要旨
二20持分共有多筆經重劃與未經重劃之土地分割後再移轉其重劃費用之扣除釋疑
函釋全文
土地於共有物分割後,當事人取得之土地,包括有經重劃與未經重劃之土地,於再移轉時,其重劃費用之扣除,應以重劃時實際支付之重劃費用扣除分割前持分移轉負擔重劃費用之餘額,全部分攤在分割後取得經重劃之土地上,再依其實際移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自該移轉部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財政部88/06/21台財稅第881922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