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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嗣後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再移轉時適用費用減除及減徵規定
要旨
二34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嗣後變更為非公設保留地再移轉時適用費用減除及減徵規定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9條第二17則)(財政部96/03/07台財稅字第096045180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