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土地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三5土地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函釋全文

二、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及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規定,增繳地價稅之抵繳,係以有增繳之事實為要件,本案○君於持有該移轉土地期間,既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部分年期地價稅之事實,應准就該已增繳年期之地價稅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04/02台財稅字第09304519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5土地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