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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土地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要旨
三5土地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准予抵繳土增稅
函釋全文
二、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及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6條規定,增繳地價稅之抵繳,係以有增繳之事實為要件,本案○君於持有該移轉土地期間,既有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部分年期地價稅之事實,應准就該已增繳年期之地價稅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3/04/02台財稅字第09304519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