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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1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有關土地增值稅稅率調降為20%、30%、40%,及同條增列第6項至第8項關於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業於94年1月30日奉總統令公布,並自同年2月1日生效。上述增訂條項所訂長期持有土地「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規定,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財政部94/02/04台財稅字第094045117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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