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要旨
1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有關土地增值稅稅率調降為20%、30%、40%,及同條增列第6項至第8項關於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業於94年1月30日奉總統令公布,並自同年2月1日生效。上述增訂條項所訂長期持有土地「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規定,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財政部94/02/04台財稅字第094045117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