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增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4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增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於內政部95年2月17日修正「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前,因辦理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地政機關已按當時之地價改算原則核算前次移轉現值,於移轉時如何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98年11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80220218號函略以,該部於95年2月17日修正「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除係配合長期持有減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外,就不同土地因合併基期之地價改算,造成相關土地稅負合併計算之不合理現象一併修正。故旨揭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案件,應參據該修正後地價改算原則核算各持分土地歷次取得權利範圍及其取得時點、前次移轉現值,分別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減徵比例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三、至地政機關已無保存共有分割案件資料或土地共有人數或辦理分割合併次數過多,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者,或依上開規定核算之稅額,較其按土地謄本所載已調整至統一基期之前次移轉現值且持有期間自辦理共有物分割時點起算所核算之稅額為高者,其土地增值稅准按土地謄本所載已調整至統一基期之前次移轉現值並自辦理共有物分割時點起算持有期間核課。(財政部99/12/15台財稅字第099041228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增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4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增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