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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地上平房與他人共有應按比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要旨
一8地上平房與他人共有應按比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地,其地上房屋為平房,如該房屋所有權屬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與他人共有時,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財政部74/04/08台財稅第140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