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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未載於建物權狀之巷道用地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要旨
一12未載於建物權狀之巷道用地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未列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上之10公尺以上巷道用地不論已否登記為「道」地目(編者註:106年1月1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隨同建築基地移轉時,准予比照本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說明二(二)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10/07台財稅第8208123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