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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一14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函釋全文

地上房屋為樓房時,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所稱各層房屋,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本案○君出售土地,其地上房屋一樓供營業使用,二樓及夾層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惟夾層部分,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並無記載,應無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2/09/08台財稅第36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4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一14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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