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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要旨
一14權狀未記載之夾層部分不併入自用住宅面積比例計稅
函釋全文
地上房屋為樓房時,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所稱各層房屋,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本案○君出售土地,其地上房屋一樓供營業使用,二樓及夾層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惟夾層部分,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並無記載,應無併入自用住宅面積計算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2/09/08台財稅第36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