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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7自住用地騰空以待拍賣者仍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一17自住用地騰空以待拍賣者仍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君所有土地,如查明係為騰空以待拍賣,而於拍定日前1年內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其土地增值稅可比照本部72年8月17日台財稅第35797號函規定,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財政部78/11/16台財稅第7803830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7自住用地騰空以待拍賣者仍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17自住用地騰空以待拍賣者仍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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