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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房屋拆除改建前1年內遷出戶籍者如符合要件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要旨
一18房屋拆除改建前1年內遷出戶籍者如符合要件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係為配合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實際需要,而於核准拆除日前1年內遷出戶籍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可比照本部72台財稅第35797號函規定,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0818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