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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房屋拆除改建前1年內遷出戶籍者如符合要件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一18房屋拆除改建前1年內遷出戶籍者如符合要件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係為配合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之實際需要,而於核准拆除日前1年內遷出戶籍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可比照本部72台財稅第35797號函規定,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0818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8房屋拆除改建前1年內遷出戶籍者如符合要件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11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