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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出售樓房中之第1層及地下室其自住用地面積之計算
要旨
一27出售樓房中之第1層及地下室其自住用地面積之計算
函釋全文
出售地上4層樓房中所持有之第1層及地下室,如其地下室登記時已計入房屋層數分配基地土地,則應按各層房屋(含地下室)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依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5/04/18台財稅第8510839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