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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9與自住用地相鄰且與其使用不可分離之土地併同移轉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要旨
一39與自住用地相鄰且與其使用不可分離之土地併同移轉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君所有非屬其所有建物基地之土地,既經查明係由○君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就○君持有該筆土地全部面積,宜准併同主建物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允宜比照辦理。(財政部90/06/28台財稅字第09004540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9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