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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所謂10%以基地上房屋評定現值與該地公告現值之比率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二16所謂10%以基地上房屋評定現值與該地公告現值之比率為準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10%」之認定,應以該基地上全部建物之房屋評定總現值與該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0/02/11台財稅第7904081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6所謂10%以基地上房屋評定現值與該地公告現值之比率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2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