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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1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二21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3公畝或7公畝」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上限,而非以上項面積限額作為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基礎。本案○君申報移轉都市土地面積459平方公尺,其地上建物為3層樓房,1樓供營業使用,2、3樓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以申報移轉面積459平方公尺計算基礎,按自用住宅用地比例三分之二折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306平方公尺。惟基於上述面積限額之規定,除300平方公尺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外,其餘159平方公尺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財政部81/07/17台財稅第8108096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1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二21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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