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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同一地號房地分次贈與成年子女嗣就該房地所餘持分出售予該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釋疑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三8同一地號房地分次贈與成年子女嗣就該房地所餘持分出售予該子女適用本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分年分次訂約贈與其成年子女,嗣就該土地及建物所餘持分同時出售予該子女,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案。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該項第2款規定,須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是符合該規定僅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非同時一次全部出售,而係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之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其於各次出售後如尚有剩餘持分房屋,自與上開條款規定不符。須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該次之出售行為始符合該款規定。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贈與後剩餘之部分持分房地,倘房屋及土地係同時出售,且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該次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前揭條項第2款規定,如經查明亦符合同條項其他各款規定,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其出售之房屋與其成年子女共有,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按其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財政部104/12/22台財稅字第10400162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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