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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通知函已合法送達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4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通知函已合法送達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土地,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已合法送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者,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之期限,無從起算,自不生逾期申請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財政部91/05/20台財稅字第0910451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通知函已合法送達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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