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法院拍賣土地申請不課稅經否准後改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其申請期限之計算
要旨
5法院拍賣土地申請不課稅經否准後改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其申請期限之計算
函釋全文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及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通知,而當事人於期限內申請按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如因稽徵機關否准所請,另行提出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其有關30日申請期限之計算,應准予扣除不課徵案件之審核期間。(財政部92/09/02台財稅字第092045479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