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於繳稅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否准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要旨
6於繳稅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否准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致未能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應准其補辦申請,但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1/08/07台財稅字第091045490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