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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5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縱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仍准依法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一25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縱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仍准依法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君先向法院拍得土地,嗣出售其原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時,因所申報移轉現值高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可否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請依同法第36條規定認定其新購及出售土地地價後,再依第35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於認定原出售土地地價及新購土地地價時,依同法第36條規定,前者係以出售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後者則以新購買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至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土地稅法第30條已明訂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本案○君先向法院拍得土地,為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嗣出售原有之自用住宅用地時,其依上開稅法規定所申報移轉現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既經核課土地增值稅在案,其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情形,自得依法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3/12/27台財稅第8316276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5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縱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仍准依法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25先購後售自住用地縱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仍准依法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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