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9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要旨
一29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2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將其單獨所有之另一處房地售與另一持分共有人,並向該共有人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9/11台財稅第8505552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