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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9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一29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函釋全文

2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將其單獨所有之另一處房地售與另一持分共有人,並向該共有人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9/11台財稅第8505552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9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9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