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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二2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先購工業用地,並於86年1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並取得新工廠建造執照,嗣後於89年11月3日取得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