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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要旨
二2先購工廠用地2年內出售原廠地並取得建照縱逾2年後取得工廠登記仍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先購工業用地,並於86年1月30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並取得新工廠建造執照,嗣後於89年11月3日取得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