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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先購工廠用地並遷入新廠後售舊廠地時已註銷工廠登記者仍可辦理退稅
要旨
二10先購工廠用地並遷入新廠後售舊廠地時已註銷工廠登記者仍可辦理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重購工廠用地後遷入該地登記設廠,致2年內出售原自營工廠用地時,出售地之工廠登記如係因遷廠至重購地被註銷,為顧及事實,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90/01/31台財稅字第09004503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