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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二12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者可按比例退稅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出售或重購之工廠用地上,同一樓層廠房僅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如該部分與非供自營工廠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適用上開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90/12/28台財稅字第090045745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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