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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重購工業用地退稅後閒置不用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要旨
4重購工業用地退稅後閒置不用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函釋全文
公司重購工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之工業用地,既經查明未從事生產而閒置不用,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財政部81/04/11台財稅第81011188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