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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原為公園預定地變更為附條件之住宅區非屬公設保留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二5原為公園預定地變更為附條件之住宅區非屬公設保留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土地原編定為公園預定地,嗣後變更為附帶條件之住宅區,雖移轉時其變更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惟因該等土地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2/11/26台財稅字第09204804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