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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二9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書載明取得方式為「徵購」或「獎勵投資」取得,其移轉時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准內政部88年2月1日台(88)內營字第8872226號函略以:「查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非都市計畫法第50條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前經本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在案,準此,都市計畫書規定以「獎勵投資」方式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在未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以前,自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至於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購」方式取得之「道路」及「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移轉時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乙節,查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3種方式取得』,上述道路及體育場非屬公用事業設施,且鑑於該等公共設施用地過去極少以購買方式取得,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參酌貴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決議之意旨,似宜比照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處理。」本部同意該部意見。(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00792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9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二9計劃以徵購或獎勵投資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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