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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得由政府以容積移轉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要旨
二10得由政府以容積移轉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該土地依都市計畫書或相關規定,除以容積移轉取得外,尚得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2/24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