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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得由政府以容積移轉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二10得由政府以容積移轉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該土地依都市計畫書或相關規定,除以容積移轉取得外,尚得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2/24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0得由政府以容積移轉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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