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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得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二11得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書內載明係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參照本部8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880079263號函及89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函規定,應有上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9/09/20台財稅第08904563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1得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二11得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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