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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得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要旨
二11得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書內載明係以徵購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參照本部8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880079263號函及89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函規定,應有上開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9/09/20台財稅第08904563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