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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得以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要旨
二12得以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釋疑
函釋全文
○君申報移轉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據鄉公所查復該等土地依都市計畫之取得方式為「徵收」,惟備註「由鄉公所編列預算或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參照本部89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函及89年9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6312號函規定,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09/19台財稅字第09004557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