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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二16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君等2人,申報移轉其所有經都市計畫劃定為交通用地,目前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可否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說明:二、本案經轉據內政部函(編者註:內政部93年11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13226號函)復以:查都市計畫書規定應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捷運用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前經本部營建署以92年12月30日營署都字第0922920453號函略以,查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已有明釋,捷運設施如已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使用權,並開闢完成,即符合上開規定。(財政部94/02/04台財稅字第09304793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6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二16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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