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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
要旨
二16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君等2人,申報移轉其所有經都市計畫劃定為交通用地,目前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可否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說明:二、本案經轉據內政部函(編者註:內政部93年11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13226號函)復以:查都市計畫書規定應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捷運用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前經本部營建署以92年12月30日營署都字第0922920453號函略以,查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已有明釋,捷運設施如已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使用權,並開闢完成,即符合上開規定。(財政部94/02/04台財稅字第09304793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