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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嗣後查明符合免徵規定可否辦理退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二19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嗣後查明符合免徵規定可否辦理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所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嗣後經查明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退稅一案,請參照本部98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8260號函辦理。(財政部98/11/02台財稅字第09800238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9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嗣後查明符合免徵規定可否辦理退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