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嗣後查明符合免徵規定可否辦理退稅釋疑
要旨
二19公設保留地被徵收前移轉嗣後查明符合免徵規定可否辦理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所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嗣後經查明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退稅一案,請參照本部98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8260號函辦理。(財政部98/11/02台財稅字第09800238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