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法拍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增稅後第三人申請重新核定可否受理及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要旨
二20法拍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增稅後第三人申請重新核定可否受理及加計利息退還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嗣第三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可否受理及應否加計利息退還一案。說明:二、如經查明該第三人非屬本部99年令(編者註:係指本部99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904052800號令)規定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自不應受理其依旨揭法條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及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財政部99/08/02台財稅字第099040792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