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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土地重劃後分割免辦移轉申報者再移轉時可予減徵
要旨
一7土地重劃後分割免辦移轉申報者再移轉時可予減徵
函釋全文
重劃後經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土地,如其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依規定免為申報移轉現值及未享受土地增值稅之減徵者,該土地於分割登記後再移轉時,可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4/07/10台財稅第8416335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