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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要旨
一10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說明: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1項但書(編者註:現行條文文字已有修正)所稱『移轉』應包括繼承移轉在內,本案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項)規定所稱『重劃後第1次移轉』,自應解釋包括因繼承而移轉者。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財政部86/03/31台財稅第8618887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