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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一10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說明: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1項但書(編者註:現行條文文字已有修正)所稱『移轉』應包括繼承移轉在內,本案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項)規定所稱『重劃後第1次移轉』,自應解釋包括因繼承而移轉者。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財政部86/03/31台財稅第8618887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0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一10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