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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要旨
一12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函釋全文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因成立信託而移轉與受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該受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財政部93/09/09台財稅字第09304536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