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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一12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函釋全文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因成立信託而移轉與受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該受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財政部93/09/09台財稅字第09304536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2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