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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嗣後查明符合減徵規定非屬可歸責稽徵機關之核課錯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一16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嗣後查明符合減徵規定非屬可歸責稽徵機關之核課錯誤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嗣後查明該土地符合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致溢繳稅款,可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退還一案。說明:二、按「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第4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該項申報程序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有關文件,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依法核課稅捐,即難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情事。(財政部98/10/23台財稅字第098002382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6土地移轉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嗣後查明符合減徵規定非屬可歸責稽徵機關之核課錯誤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