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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7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不課土增稅再移轉時減徵土增稅釋疑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一17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不課土增稅再移轉時減徵土增稅釋疑

函釋全文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並經核准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無上開減徵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0/11/01台財稅字第100047353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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