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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有關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要旨
一1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有關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函釋全文
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5/24台財稅第08904538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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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