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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要旨
一3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之期限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0/03/13台財稅字第09004512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