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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其農地農用證明之核發期間末日之認定
要旨
一4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其農地農用證明之核發期間末日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依本部89年8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4858號函釋,應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之期間,有關該期間末日應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二、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3月14日(90)農企字第0900111495號函略以:「宜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上之發文日期為準。」故原則上於計算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期間之末日,應以該證明書之發文日期為準;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若能提出確切領受日期之證明者,以該領受日期為準。(財政部90/03/29台財稅字第09004518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