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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一7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二、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該規定之適用;縱於嗣後補辦容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三、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既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於嗣後補辦容許使用,其於拍定移轉時仍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不符。(財政部91/08/21台財稅字第09104552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7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一7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縱嗣後補強仍應依法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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