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修法前已變更編定為非農地縱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調整原地價規定之適用
要旨
二5修法前已變更編定為非農地縱仍作農業使用亦無調整原地價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前,如已經變更編定非屬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細則不分項)規定之農業用地,縱仍繼續作農業使用,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三、本部90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810號令業已就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所定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至於有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本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特別規定,其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適用無涉。故上述令釋,併予闡明「倘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業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縱其尚未完成細部計畫或已完成細部計畫而尚未開發完成,均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原地價認定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12/10台財稅字第09104576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