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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法拍土地於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證明文件供核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二15法拍土地於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證明文件供核

函釋全文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於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財政部99/06/28台財稅字第09904052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5法拍土地於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證明文件供核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