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法拍土地於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證明文件供核
要旨
二15法拍土地於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證明文件供核
函釋全文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於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財政部99/06/28台財稅字第099040528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