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共有農業用地移轉有關原地價調整規定之適用可按分管使用情形認定
要旨
二19共有農業用地移轉有關原地價調整規定之適用可按分管使用情形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共有農業用地移轉,可以共有土地全體所有權人訂立之分管契約,按其分管位置使用情形,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之規定。說明:二、分管契約應以89年1月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始足資認定。(財政部100/09/15台財稅字第10004729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