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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農地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訂約並如期申報移轉可申請不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三1農地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訂約並如期申報移轉可申請不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君所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訂立買賣契約,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始申報移轉,准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君申報移轉土地,係於89年8月3日訂定契約,據查得該土地分區使用情況係屬主要計畫住宅區,惟簽約當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嗣後該地區之細部計畫於89年8月4日發布實施,系爭土地亦於89年9月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本案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經查明訂約之日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應得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10/07台財稅第08900632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農地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訂約並如期申報移轉可申請不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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