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申請不課土增稅之處理
要旨
三4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申請不課土增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原為農業用地於72年5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l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稽徵機關仍應洽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明未有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後辦理。(財政部100/09/02台財稅字第100047353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