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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1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之認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三11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主計畫再經1次以上修正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認定疑義。說明:二、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其立法理由係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時點,如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對72年8月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亦即不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財政部102/04/26台財稅字第10200051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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