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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法院拍賣之農地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於規定期限申請不課稅
要旨
1法院拍賣之農地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於規定期限申請不課稅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所稱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如法院拍賣土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係指權利人或義務人其中之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財政部89/05/02台財稅第08904529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